国务院发文,你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种了!

近日,收到网友发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这是3年定生死的头等大事,影响巨大,发来与大伙共同探讨。分享几点如下:

一、对一致性评价,国家态度更加坚决,彻底打消行业中的幻想。由原来的“力争完成”转变为“应完成”一致性评价,一词之差,明确有力。

二、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时限,不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可归纳为3+3年。2018年的时间节点,系指完成体外溶出、工艺改进等临床前研究。如果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品种,可在2021年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同时也说明,国家应已意识到临床基地的瓶颈,后面迟早会出台相关文件来解决,再慢总不会超过三年吧?医保目录从2009年至今,迟迟还没有修订,过去两个3年鸟。2009年完成的各省招标,迟迟到去年才姗姗重启,至今还没有完成。白毛再多三根,又如何!何况还有下面的利好!

三、三年之后,国产仿制必将大幅替代原研市场,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时代将彻底终结。那么,与之相配套的,新一轮大标会赶紧跟上,实现快速的国产替代。是否会有国产仿制药巨头在三年后诞生呢?是你吗?

四、此前有过文章,耗资1000亿+,药品一致性评价会不会搞垮行业?》。从企业视角,不可能把所有家当都保住。需要重新梳理自家文号,挑选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其他品种坚定断舍离。

五、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不会成为空话。在MAH制度试点区域,可以通过一致性评价拿下属于自己的品种了。别人断舍离的品种,对你可能是宝贝哦!Come on, go go go !

六、中国的橙皮书呼之欲出。

详细内容请见原文的逐条点评: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 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 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 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在2015年8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到“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而在本文中,已经明确写明“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词之差,态度变得明确、坚定,没有任何犹豫。

医药魔方此前做过统计,2008年之前需要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文号有2万多个。如果都来做一致性评价,成本在1000亿+。哪家企业都承受不了的,需要有所取舍,在数据支撑下科学取舍。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这一条原来就有。仿制药谁也逃不掉的,新办法下注册出来的文号,时限略宽一点。不过,这个用词不一样了,“原则上”而已。保险起见,抓紧把再注册先办了再说!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挑选有明确参比原研药品的品种,抓紧做起来。没有明确参比制剂的品种,很麻烦,你自己申报没用的,要么等行业协会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统一意见,要么等国家局公布参比制剂。一个个品种的未来市场格局,会不会在大佬们的“雅尔塔会议”中瓜分完了?

另外,国家局要尽早把异议时限确定下来,要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群众们都在等着。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得,这个品种名单太重要了,要等国家局另行公布。耐心等待了!无参比制剂的品种,涉及很多当年改规格、改剂型、改修饰的品种,这下要重新做有效性了。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 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 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 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这里强调了3点:

A、一致性评价是企业调整处方、调整工艺的机会。

B、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上市的品种,可直接借用国外注册资料,按化药新分类申报国内上市。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华海药业这样的企业,其有很多品种仅在美国上市,而在中国还没有上市。比如:缬沙坦氢氯噻嗪片,刚刚获得FDA批准上市,同时刚刚在中国的临床自查中撤回。

C、国外已上市、国内也已上市、国内外使用同一生产线的品种,视同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何强调是同一生产线,你懂的了。这条政策的品种是最早确认胜出的了,你猜都有哪些品种呢?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中国的橙皮书要来了!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 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这一条好像急着收尾,堆了很多内容,透露了大量信息:

A、这里无疑给很多赚吆喝的企业一纪耳光。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了,自己喊得再凶也没毛用的。我还没宣布呢,你瞎吵吵什么。

B、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可以在说明书、包装盒上注明,这一点很厉害,有助于患者自主选药!

C、更重要的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描述!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点区域,可以通过一致性评价拿下属于自己的品种了!同时,这一条简直是救了上市许可人制度的命!此前,行业都在抨击,如果只有在研药品可以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话,三年试点必将颗粒无收。瞧瞧,政策总会落地的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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